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我市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二)新生儿: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起付标准 | 医疗费报销比例 |
一级及以下 | 20元/人·月 (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 85% |
二级 | 70% | |
市三级 | 55% | |
自治区三级 | 50% |
(注: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限额支付
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 ||
序号 | 疾病名称 | 每人每年(元) |
1 | 冠心病 | 2000 |
2 | 高血压病(高危组) | 2000 |
3 | 糖尿病 | 2000 |
4 | 甲亢 | 2000 |
5 |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 2000 |
6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2000 |
7 | 银屑病 | 2000 |
8 | 严重精神障碍 | 3500 |
9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2500 |
10 |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 2500 |
1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500 |
12 | 帕金森氏综合征 | 2500 |
13 | 慢性充血性心衰 | 2500 |
14 | 肝硬化 | 2500 |
15 | 结核病活动期 | 2500 |
16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2500 |
17 | 肾病综合征 | 3500 |
18 | 癫痫 | 3500 |
19 | 脑瘫 | 4000 |
20 | 重症肌无力 | 3500 |
21 | 风湿性心脏病 | 2500 |
22 | 肺心病 | 2500 |
23 | 强直性脊柱炎 | 2000 |
24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2000 |
25 |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 30000 |
26 | 血友病 | 30000 |
27 |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 10000/60000 |
28 | 各种恶性肿瘤 | 30000 |
29 |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 30000 |
六、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起付标准 | 报销 比例 | 床位费基金 支付标准 | |
年内第一次 住院 | 年内第二次及 以上住院 | |||
一级及以下 | 200 | 100 | 90% | 20元/床·日 |
二级 | 400 | 200 | 75% | |
三级 | 600 | 300 | 60% | |
自治区三级 | 600 | 300 | 55% |
(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七、异地住院就医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上表规定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异地住院就医情形 | 报销比例 | ||
统筹地区外 自治区内 | 自治区外 | ||
转统筹区外住院 | 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 降5% | 降10% |
未经同意 | 降15% | 降20% | |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 | 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 不降比例 | 不降比例 |
未经备案 | 降15% | 降20% | |
短期外出人员急病住院 | 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 不降比例 | 不降比例 |
逾期或未备案 | 降15% | 降20% |
八、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持卡结算:已领取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无卡结算:一是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结算。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参保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二是可凭人脸识别方式结算。未制卡的农村居民或市本级城乡居民申请社保卡等待制卡期间,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系统认证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如人脸识别不成功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系统操作认证后结算。
(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新生儿住院、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参保人员无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方式结算医疗费用的,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九、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可在已登记备案的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因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无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无法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十、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